祖父生前贈與孫女房地,已繳納贈與稅能否扣抵?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根據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須併入遺產課稅,已繳納的贈與稅與土增稅,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親屬配偶的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而「遺贈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繳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由於孫女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今年初受贈自被繼承人的房屋及土地,須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贈與當時申報繳納的贈與稅及土增稅,連同按郵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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