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父母自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並以子女名義辦理一年期定期存單,因定期存單金額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卻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補稅並處予罰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所謂的財產,依同條第1項規定,是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間自銀行帳戶分次提領存款150萬元、120萬及100萬元,並以兒子名義辦理三筆1年期定期存單,1年後定存單到期時本金連同利息全數存入兒子銀行帳戶。
國稅局查獲後,甲君也承認是透過定期存單分次贈與存款予兒子,該局除核定補徵贈與稅額150,000元〔(15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並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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