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不是保單受益人,國稅局卻要求繳遺產稅,乖乖繳完後,保險公司卻堅持保險金不是遺產,只能給受益人。告到法院後,法院居然也說,國稅局非保險公司上級主管機關,若認為繳錯稅,應該去跟國稅局打官司。
注意!國稅局對保單險種的認定,可能跟保險公司、法院不同,小心荷包失血,要也要不回。
一位洪姓女子的母親,民國50年初,以個人所有資產在台北購地創建一個禪院並擔任住持,83年她母親過世後,由洪女的姐姐出家接任住持跟管理人,民國97年至98年間,洪女的姐姐經醫院診斷出罹患肺癌,便透過兆豐商銀在短時間內,向中國人壽等多家保險公司,以躉繳方式投保了94張保單,保單種類為萬能壽險及利變養老險等險種,受益人皆填寫禪院,隨即於104年病逝。
洪女姐姐病逝後9個月,洪女突然接到台北市國稅局寄發的遺產核定通知書,內容載明洪女為法定繼承人,94筆保單全部列入應繼遺產範圍,保險金總額1億6千多萬元,核定應繳納遺產稅2,180萬元。洪女不解,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又被國稅局駁回,國稅局的理由是,94張保單保險金,都屬投資型保險金,是洪女姐姐的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由於遺產可以領回1.6億元,洪女因此拿著繳款書,於106年6月如數繳清遺產稅。隨即拿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文件,分別向各家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理賠,結果全被保險公司以非保單受益人為由拒絕,洪女認為虧大了,直接向法院提起告訴。
洪女主張說,既然國稅局核定保險金屬於遺產,她本人依法又有權繼承姐姐的全部遺產,保險公司就應依國稅局核定的保險金給付給她。如果保險公司不同意,她另外主張,她姐姐是在罹癌後,短期內陸續向保險公司一次躉繳方式價購的投資型保單,若不是遺產,就是透過複保險的方式脫產,保險契約應該無效。換言之,如果保險公司不認同國稅局的看法,就應該讓保單失效,她也就可以要回已繳的遺產稅。
不過,各家保險公司皆認為,國稅局核定結果並不拘束各私法人,也就是保單受益人既然為禪院,就應由禪院領取保險金。而且變額萬能壽險等保單,並非單純理財規劃用的投資型保險,是具有定額保障的人壽保險,保費繳別與商品類型也沒有直接關聯性,更沒有保險法複保險相關規定的適用。
法院審理後直言,國稅局課稅處分,法院不受拘束,國稅局也非保險公司上級主管機關,洪女若不服國稅局處分,本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洪女都沒有提出,造成遺產稅額的行政處分確定。
由於94筆保單的契約條款,均有「身故保險金」的約定,並以洪女姐姐於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內身故為條件,給付身故保險金,所以保單皆具有人壽保險的性質。至於複保險,也只適用於產險,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據此,判決保險公司不給付洪女保險金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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