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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CFC股權信託所得申報 可先以自結盈餘計算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財政部4日發布最新核釋,表示以CFC股權辦理信託者,受託人可用CFC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之後可依限更正,免受處罰。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說明,依規定,以CFC股權信託者,受託人應依規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將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為孳息受益人或委託人的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且受託人應於次年1月底前,將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CFC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是提供其他文據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並經稽徵機關確認。

本次財政部核釋則是考量CFC財務報表編製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所需時程,或取得其他文據所需時間等,因此用新解釋令補充放寬,受託人在次年1月底前,得先以CFC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之後如果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稽徵機關確認之金額與自結盈餘數不同,受託人應在5月底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並通知受益人更正後的CFC營利所得或投資收益資料。

洪連盛提醒,境外受託人可委託境內個人或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等為代理人,代理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等。

此外,依民法規定,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所以境內代理人如果未依期限或未據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情事,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處罰境外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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