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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試用期不支薪「可罰150萬」

就業市場常見企業以「試用期」名義,給予較差的勞動條件,不少社會新鮮人為求轉正職,加上不清楚法令,權益常受損。勞動部說,勞雇雙方雖可自行約定「試用期」,但工資、工時、休假等仍須符合勞基法規定,也應有勞健保和提繳勞退金;試用期結束就算不續聘,也須給資遣費。

一名媽媽近日在勞動部臉書發問,她女兒找暑期工讀,雇主明說「試用一周,不行就沒薪水」,詢問是否違法。該發問引發網友討論,有網友還說,餐飲、服務業等流動率高工作,雇主幾乎都會表明「沒做滿七天,沒錢領」。 各行業假「試用期」之名,行剝削之實的案例時有所聞。一名出版社倉管人員就說,面試時雇主說晚上六點下班,但上班首日就加班到八點,雇主卻說「你還在試用期,沒有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並未明訂「試用期」,一旦勞動契約生效,勞雇聘用關係就成立,都須符合勞基法規定,否則最高可開罰一百萬元,甚至可再加重五成,罰到一百五十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說,勞雇雙方雖可在不違背誠信原則下約定「試用期」,但不僅應給薪,工資也須至少比照基本工資,除每天正常工時是八小時,加班也應有加班費,休假也應「一例一休」,雇主也應提繳每月薪資百分之六的新制勞退金;雇主也應幫勞工投保勞健保。「試用期」結束也不能隨意解雇,雇主若認為勞工不適任、要解雇,除了須依勞基法規定提前預告勞工,也須依比例發給資遣費。

 
浩富解讀:

企業於雇用員工之初,為觀察員工之工作能力等,經常約定有試用期。我國現行法律上並無明文試用期之規範。實務見解認為為保障企業之利益,雇主得和勞工約定試用期,以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故於試用期間內,雇主於不濫用權利之情形下,得以試用勞工不適格為由而為解僱。又,試用期間勞動契約已成立,關於勞動條件等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另外,解雇後,雇主是否應給付資遣費,現行實務上法院多認為試用期之勞動契約雙方皆保留有終止契約之權利,故雇主無需發給資遣費。 

若對於應該如何約定試用期之勞動契約,或對試用期之相關法律有問題,請洽詢浩富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