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韓星蘇志燮2014年6月間來台舉辦粉絲見面會,在會場唱了幾首韓國流行歌曲,不料卻被財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指控,其中7首歌,是協會取得「專屬授權」,主辦的娛樂公司卻未付權利金,因此控告該娛樂公司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北檢首次調查後不起訴,案經再議,高檢署認定協會有「專屬授權」,直接命北檢起訴該娛樂公司負責人與其公司。
韓國「憂鬱小生」蘇志燮在韓劇《對不起,我愛你》中扮演癡情頹廢男「武赫」,迷倒眾多女粉絲,近年又以《主君的太陽》、《我的維納斯》在台享超高人氣。
2014年6月底,蘇志燮為了感謝台灣粉絲,首次在台灣舉辦見面會,票房好到加開1場,2場次共6000張門票銷售一空,他在2場見面會,唱了多首韓國流行歌曲,嗨翻整場。
事後,財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指控,蘇志燮在粉絲見面會唱的韓國歌曲,其中有7首由該協會取得「專屬授權」,但主辦單位該娛樂公司卻未依規定繳交公開演出授權費,因此控告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
北檢首度展開調查,依罪證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案經再議,高檢署認定財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有「專屬授權」,直接命北檢起訴。
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的方式,可分作「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原則上不得將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反之,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得於授權期間、地域內,立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甚至排除著作財產權人對於著作的利用。著作財產權被認為是類似於物權的權利,而著作與物的其中一個不同之處,在於物原則上同時僅有一人能加以利用,著作為人所利用則無排除其他人同時加以利用的效果。
對於著作的非專屬授權,可謂切合著作財產權無法排除其他人同時加以利用的特性,不但著作財產權人可對多個對象為非專屬授權;由於在性質上,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也可以輕易再轉授權出去,而不至於影響到自己利用著作的權利,所以為了保障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原則上限制被授權人的轉授權行為。
應與專屬授權區別的是,實務上習稱的獨家授權。我國著作權法上其實並無獨家授權此一字眼,在分類上,獨家授權仍應歸類為非專屬授權,僅著作財產權人受契約約定限制,不得將已獨家授權之權利授權第三人利用,惟著作財產權人仍保留自己利用著作的權利。
專屬授權/獨家授權/非專屬授權的區別攸關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權益甚鉅,有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歡迎洽詢浩富專業法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