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黃國昌去年底差點被罷免,投票前雙方文宣戰先行開打,反罷免的「好立委要相挺協會」認為發起罷免的「安定力量聯盟」抄襲文宣,控告違反著作權法,士林地檢署認為,該文宣無任何藝術、原創性可言,不應受著作權保護,處分不起訴。
「好立委要相挺協會」去年11月24日士林地檢署按鈴提告,當眾拿出雙方文宣比較圖,表示兩張照片的基本構圖顏色、文字字型字體版面等等,整體佈局完全一致。
他們指出,「安定力量」只是把原先蓋在「不同意罷免」的印章改至「同意罷免」欄位,背景「不同意」字樣改成「同意」,左下角的「好立委要相挺」LOGO則改成「罷昌」LOGO。
但檢察官認為,該張照片只是單純拍攝志工手拿文宣海報,並無可供辨識的壓印、編碼、防盜記號、浮水印、權力管理電子資訊等符號,而該照片並無藝術賦形方法及原創性,任何人只要持手機拍攝,都可拍到相同的內容。
此外,攝影者也供稱「我只是單純拍攝」,無法解釋該照片有何獨立思想、感情表現、個性或獨特性,檢察官遂認定只是單純反應海報文宣內容,應不受著作權保護,最後連「安定力量」主席孫繼正、秘書長游信義及罷昌大將毛嘉慶都沒傳,直接處分不起訴。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據此可知,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其首要條件必須是「創作」,且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而所謂創作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須經由「表達」而外顯,且必須是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新聞中「安定力量聯盟」所利用之照片,雖非其自行拍攝,然原先拍照之人,僅只是單純使用相機拍攝,並不具備最低程度之創意,不足以展現創作者之獨立性、個別性,是以不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不享有著作權,也因此利用該照片者不負擔法律責任。
創作是否受到著作權之保護、是否得依據著作權法主張權利,必須視其是否符合著作權之要件,始有主張法律上權利之可能。對於著作權有任何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浩富法律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