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只要是「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與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者,不論國家當初在設置該公有公共設施時是否有過失或可歸責之事由,皆須負賠償責任。人民僅須舉證其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受有損害即可,對人民的求償是較為有利的條文。
本案的鐵板即係國家設置之公有公共設施,在一般情況下,該鐵板被車子壓過是不應該掀起的,然而因為國家設置有欠缺,造成本案車主之財產損害,本案之車主並不須證明國家設置此鐵板有何過失,僅須證明其因該鐵板之設置不當而受有損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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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蘋果日報2018/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