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第982條在96年修法前,係採儀式婚主義,也就是結婚必須要有公開儀式(宴客等)以及兩人以上之證人,才算是法律上之夫妻,不以向戶政機關登記為必要。如果沒有滿足公開儀式以及兩人以上證人之要件,就非屬民法上之夫妻,在遺產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請求方面將會相當困難。
若是在96年修法後結婚者,只要一經戶政機關登記,即為法律上之夫妻,也就不會有本案丈夫以「沒有公開儀式」為由,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之可能了。婚姻是否生效,關乎夫妻財產制、繼承、保險受益等相關議題,如有民法相關疑問,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自由時報201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