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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柯以柔簽字離婚?他:離不成的!


浩富解析:

我國民法針對離婚除法定列舉事由,如夫妻一方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外,並採取概括性條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亦得訴請離婚,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須注意的是我國立法兼採消極破綻主義,限制無過失之一方始能請求,或是責任較輕之一方,始得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因此,個案中應該先審慎評估,再決定是否發動離婚訴訟及如何為有效之主張。

若有民法、家事事件法以及離婚、親子關係訴訟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三立新聞 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