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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醫院磚塊剝落砸毀BMW 廚師告贏國策顧問


浩富解析:

民法第191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條係為規範製造或控制危險者,應承擔防範危險、排除危險之義務。

本案中,仁康醫院就其醫院建築物應負有排除風險之義務,然卻未排除風險致醫院水泥磚塊剝落,砸中被害人之轎車,此時仁康醫院除可能成立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外,更有可能成立本條之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本條就「行為人具過失」、「工作物設置或保管有欠缺」及「被害人權利受損害,係因工作物或建築物之瑕疵所致(因果關係)」等三個責任成立要件為三重推定,相較於民法第184條之規定,主張本條之規定可以減輕舉證責任,進而較容易獲得勝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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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蘋果日報2018/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