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為規制惡意申請、囤積註冊等行為。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二、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在第十九條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注冊商標屬於「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的規定;
三、在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增加規定,將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商標代理機構違法申請或者接受委託申請商標註冊一起納入異議程式和無效宣告程式中,作為提出商標異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事由;
四、第六十三條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懲罰力度。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並將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以給予權利人更加充分的補償。
對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於製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處置力度。增加兩款作為第四款、第五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管道,且不予補償。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後進入商業管道。
五、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處罰的範圍增加了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為」;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此次修法主要目的在於規制惡意申請、囤積註冊等行為,且加大了對此行為的處罰力度,浩富中國法務部門提醒,在商標註冊過程中應注意合法合理性,以避免不必要的處罰及損失。
原新聞連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 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