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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青峰起訴:師徒決裂原因曝光!為爭上億人民幣版權稅

引文:

蘇打綠主唱、歌手吳青峰與昔日恩師林暐哲間的詞曲著作權爭議,最新結果出爐!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雙方當初簽定合作契約約定,若要解約,須在每年年底合約屆滿前3個月、也就是9月30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否則將視為自動續約1年。由於青峰是在2018年10月26日才通知林暐哲不續約,依雙方合約規定,2019年林暐哲仍擁有青峰創作詞曲的專屬授權,而青峰去年未經林暐哲授權公開演唱這些歌曲,已違反《著作權法》,北檢因此在今天起訴青峰及所屬哈里坤的狂歡有限公司。

至於哈里坤的狂歡負責人、青峰的母親廖碧珍,則因只是掛名負責人,對此事並不知情,獲不起訴處分。

據了解,林暐哲提告主張著作權的範圍,只針對青峰《太空人》專輯中的12首歌提告,他指控青峰從2018年10月通知解約後,到去年9月前,在台灣、中國、澳門等地舉辦的演唱會中,包括湖南衛視《歌手》2019、師大附中校園演唱會等場合,沒經過林暐哲授權擅自公開演唱《太空人》專輯中的歌曲,不過去年11月青峰展開的個唱巡演部分,林暐哲則未提告。

至於雙方師徒關係為何走到這步?據了解,都是為了錢,青峰不滿他創作的詞曲共275首,在中國發行多年,多次催促林暐哲支付版權稅,林暐哲卻都沒付給他,金額粗估上億人民幣,因此決定單飛,沒想到卻被林暐哲以違約為由提告。

據悉,青峰與林暐哲合作期間,陸續簽了經紀約、詞曲版權契約等3份合約,雙方2018年底拆夥後已陸續解約,只剩下詞曲版權契約有問題,而雙方的詞曲版權契約,原本從2008年簽到2014年,但後來雙方約定若要解約,須在每年年底前合約屆滿前3個月,也就是9月30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若9月30日前,林暐哲方面沒有收到解約通知,則雙方的合約就視為自動延長一年,而青峰2018年因為到了10月26日才以存證信函通知解約,因此雙方合約直到2019年都算有效。不過青峰已於2019年4月5日再通知林暐哲解約,因此雙方合約到2019年底正式結束。

2018年12月31日,青峰與相伴17年的林暐哲發布共同署名的聲明宣布拆夥,他在合約終止聲明中感性寫到與林暐哲關係如師如父、又如好友,當時聲明中提到「將來不管彼此做什麼,都會支持也祝福」,原以為雙方關係未變,沒想到幾個月後風雲變色,林暐哲不僅對青峰控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還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青峰不能自行或授權第三人行使青峰自創詞曲的著作權,其次還要求青峰創作的「歌頌者」和「作為怪物」2首歌須從各大音樂平台移除,師徒之情決裂。

當時青峰首場個人演唱會舉行在即,各界都關心演唱會是否受影響,所幸法院在演唱會舉行前駁回林暐哲的假處分,青峰的首場演唱會如期在高雄展開,當時青峰還感性的對在場歌迷說「有些歌,當然可以唱,我是創作者本人好嗎?這一兩周讓大家擔心了,希望把焦點放在音樂創作上,我會好好用音樂來說每句話。」但不料,北檢偵查後認定青峰違反《著作權法》將他起訴。

細究雙方決裂主因在於當初雙方簽定的合作契約約定,林暐哲擁有青峰詞曲的專屬授權,在雙方合約有效期間,青峰所有創作的著作權都屬於林暐哲工作室,青峰要公開演唱任何自己創作的歌曲或重製等,都須經林暐哲方面同意或授權方可進行。

雙方還約定若要解約,須在每年年底前合約屆滿前3個月提出,以書面方式提出,也就是若青峰想要與林暐哲解約,就必須在9月30日前,以書面通知林暐哲,若9月30日前,林暐哲方面沒有收到解約通知,則雙方的合約就視為自動延長一年。

檢方檢視雙方提出的文件,發現青峰雖曾在2018年10月2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林暐哲解約,但因為他寄發存證信函的時間晚於雙方合約約定的9月30日,依雙方合約約定已自動續約1年,也就是2019年雙方的契約關係依然存在。檢方認為青峰於2018年10月26日表明不續約,若其意思表示合法,則生效日應是在2020年,雙方才可以依照合約約定正式解除契約關係。

但因吳青峰在2019年間,未經林暐哲公司同意下,舉辦7場公開演唱會、簽唱會,又與哈里坤的狂歡有限公司合作,以網路公開方式重製、播放這些演唱會的歌曲因此認定青峰與哈里坤的狂歡涉犯《著作權法》而起訴。


浩富解析:

(一)合約不只是簽安心的,終止契約的時間與方式都很重要。

(二)音樂著作的使用,包括演唱、網路串流等,涉及到的是「著作財產權」。

(三)歌曲創作者未必就擁有創作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1. 可能是因為事前雙方約定彼此關係為雇傭關係或出資聘請,連帶影響著作財產權之認定。
  2. 也可能是事後將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本件情形)、讓與給第三人。

(四)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沒有成功,原因很多,可能是必要性(將來勝訴可能性、損害得否彌補、公眾利益)等要件的判斷結果,或僅是釋明程度不足,不能因此認定經紀公司就沒有著作財產權,也不能因此認為歌曲創作者便享有著作財產權。(可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裁定)

(五)而所謂「專屬授權」,強調的是「專有、排他性」的授權,於授權期間內,連著作權人本身也不得使用該著作權

(六)其實,本件最大的爭議可能在於:「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到底有無終止?」→若終止「成功」,則表示雙方已不具授權關係,創作者就能回歸到自行使用相關著作的情形。

  1. 詞曲創作者也知道當時簽署的契約,所約定的授權條款對其不利。因此主張單方終止,作為後續使用相關音樂著作財產權的正當依據。
  2. 雙方既已產生糾紛,經紀公司勢必會以現有契約條款強調終止無效,雙方必須繼續受契約拘束。
  3. 但地檢署似乎是認定行使之解約時點不合於契約約定,因此契約效力仍可存續至2019年年底。

原新聞連結:【蘋果新聞網 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