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因非洲豬瘟猖獗,國內為落實邊境檢疫,對攜帶豬肉製品未申報者嚴格裁罰。高雄一名陳姓女子自香港搭機由高雄機場入境,因將飛機餐的豬肉捲點心帶下飛機遭罰20萬元。陳女不服打行政訴訟稱,「相信航空公司不會提供疫區食物」,高雄地院審理也認為該豬肉捲送驗後確實無病毒,且動檢局未審酌旅客非有意攜帶即重罰,有裁量怠惰的瑕疵,判決原處分撤銷,陳女抗罰成功。
陳女因誤將飛機上未食用完畢之豬肉製品帶下機,遭罰20萬元,陳女主張動檢局怠於行使裁量,動檢局則抗辯裁量已收縮至零,法院最終以動檢局裁量怠惰判決陳女勝訴,撤銷該20萬元之裁罰處分。
因行政事項複雜且專業,行政法多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例如訂定一定範圍的罰鍰額度,由行政機關裁量罰多少。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時(尤其是裁罰處分),應考量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若裁量有瑕疵,則法院就可介入撤銷該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行政裁量瑕疵主要有裁量怠惰、裁量逾越及裁量濫用。
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權限,而因故意或過失消極不行使裁量權,也就是未審酌個案情節即下裁處。而依據實務見解,縱使行政機關定有裁量基準,若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僅為過失,行政機關即裁處最高金額,就屬於裁量怠惰。
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做出超過法律授權範圍之裁量;裁量濫用則指行政機關做成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符之裁量或基於不相關之動機而為裁量。
而針對裁量怠惰,行政機關常以「裁量已收縮至零」為抗辯,然而裁量收縮至零是指法律基於其目的已將違反行政法義務之效果限定在一個決定,行政機關已無裁量空間,甚若不做成該處分,行政機關即屬裁量逾越。
雖然動檢局制訂裁罰基準,第一次攜帶豬肉入境處20萬元罰鍰,第二次之後則處100萬元,但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1規定之罰鍰範圍為一萬至一百萬元,裁量範圍相當廣,並無如同動檢局主張有裁量收縮至零之情形,且陳女攜帶點心僅屬過失,動檢局並未審酌此個案情形,一律依照其裁罰基準裁罰陳女20萬元,已有裁量怠惰之疑慮,法院因此判決撤銷該裁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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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蘋果即時 20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