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已經從元旦起開放進口,為了讓消費者在選購肉品時,能夠清楚地識別,政府要求業者必須標示產地,衛福部推出「本店使用台灣豬」貼紙,可供店家自行下載使用,農委會的「台灣豬證明標章」則須申請才能核發,而衛福部的「台灣豬貼紙」與農委會的「台灣豬標章」外觀相似,令攤商、消費者感到困惑。此外,網站上也有人開始販售標章,讓消費者質疑標章缺乏公信力。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日前表示,元旦開始豬肉和豬肉加工品都要依規定做好清楚產地標示,農委會負責台灣豬產地標章,現在有約1萬1000多家業者申請使用,「絕對百分之百用國產豬肉」,其餘商家標示會與衛福部一起稽查,讓消費者在市場能清楚作選擇。至於有縣市想自己做標章,陳吉仲表示,台灣豬標章要經過申請、審查和稽核,但店面商家依照衛福部的要求可以做各式各樣的標示,「重點是要有產地來源國」,尊重地方政府要做各種方式的標示,但要讓消費者能清楚知道產地來源國,資訊也要透明正確。 |
針對萊豬進口,政府祭出赴美查廠、新增貨號、逐批查驗、清楚標示、嚴格稽查等5大管理措施。在清楚標示方面,衛福部也推出台灣豬、進口豬、多來源標示等三類貼紙,供進口商、肉品廠、豬肉攤運用,無需申請即可上經濟部官網自行下載運用。圓形是台灣豬,三角形是進口豬,且各產地國都有,全力落實標示到位。
不過,衛福部長陳時中日前表示,農委會推出的「台灣豬標章」採事前審查,是農委會本就在做的台灣本地農產品推廣,只是目前推廣的是台灣豬,與萊豬開放無關。陳時中說,店家雖能自由選擇下載政府提供的台灣豬貼紙,但衛福部會事後查核,若內容誇大或不實,將依食安法懲處。為確保「標示」正確,政府會從源頭管理,追查所有肉品的相關流向,另一個則是透過後市場的稽查,查驗各商家、攤商有無貼出標示,也就是「自由標示,但由政府確保其正確」,再讓民眾能自行選擇。
最近紛紛擾擾的台灣豬標示問題,主要涉及商標法「證明標章」,以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標示」之規定,茲分析如下:
經查詢經濟智慧財產局的網站,新聞中農委會提到的台灣產地標章,精確地說法應該是農委會於109年10月7日所取得之註冊號02106874之證明標章,茲就商標法中證明標章的規定說明如下:
按商標法第8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前項用以證明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證明標章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由法條的定義可以將證明標章區分為「一般證明標章」及「產地證明標章」兩種類型:一般的證明標章如農委會的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產地證明標章如池上鄉農會之池上米標章。
證明標章申請人的資格和一般商標不同,申請人資格限於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而且為避免球員兼裁判導致認證偏頗,申請人本身不得從事欲之商品或服務,並於申請時提出不從事所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第1項參照)。又證明標章權人須具備認證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品質之能力,故商標法規定申請人於申請時要檢附標章使用規範書,載明「一、證明標章證明之內容。二、使用證明標章之條件。三、管理及監督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四、申請使用該證明標章之程序事項及其爭議解決方式。」,並由商標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於註冊公告時,一併公告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證明標章權人註冊後修改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時,也要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並公告。(商標法第82條第4、5項)。證明標章經核准註冊後,證明標章權人就要按照明標章使用規範書執行,若證明標章權人違反證明標章相關規範,則智慧財產局可以依任何人申請或依職權廢止證明商標之註冊(商標法第93條);至於要使用證明標章的人,則要依照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所定之條件,得到證明標章權人同意才可以使用(商標法第83條),否則會有相關的民事(商標法第94條準用第68條至第71條)及刑事責任(商標法第96條)。
本案例中農委會委由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訂定「臺灣豬證明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由中央畜產會證明業者【即(一)餐飲業者;(二)其他經中央畜產會確認使用之豬肉、豬直接可食用部位及其加工製品之主原料為台灣豬之食品製造、加工及販售業者】使用之豬肉、豬直接可食用部位及其加工製品之主原料為國內飼養隻豬隻,故新聞中提到的事前申請認證及相關程序就是指要使用台灣豬證明標章的業者要依照「臺灣豬證明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向中央畜產會提出申請才能使用,得同意後也要按照該規範及商標法相關的規定使用證明標章。
按「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5、6款、第2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至於違反上開規定時則會有相關的行政罰鍰;停業、歇業及廢止食品業者登錄等處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項)
新聞中提到衛生福利部推出的台灣豬、進口豬、多來源標示等三類貼紙,屬於食品標示的範疇,法規要求標示食品或食品原料須標示原產地(國),如果標示不實的話,會有相關的行政處罰。
如有任何證明標章申請或使用、食品標示等相關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中央廣播電臺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