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美語公司老闆胥宏達因「Tutor」商標,與麥奇數位公司發生訴訟糾紛,胥男2019年開記者會以「陸資在消滅臺灣文化教育,政府是幫兇」為題,批麥奇公司「訟棍行為」、司法機關「助紂為虐」,麥奇告胥男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高院認定胥男對涉及公益、可受公評之事合理評論,今判他無罪確定。
本案源於出版《空中美語雜誌》、1979年起在台灣推動美語教學的空中美語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獲准註冊「Tutor4U 空中家教」商標,與麥奇公司註冊的「TutorABC」商標都用了「Tutor」一字(中文意指導師、家庭教師)。
麥奇公司2016年控告空中美語公司侵犯商標權,智慧財產法院一審2017年判決空中美語公司在商標與網域名稱,不得使用「Tutor4U」或其他近似於「TutorABC」、「TutorABCjr」的名稱,還得與負責人胥宏達連帶賠償麥奇1000萬元。
胥宏達不服判決,與空中美語公司提起上訴,並於2019年3月12日二審審理期間,在台北律師公會開記者會,以「陸資在消滅臺灣文化教育,政府是幫兇」為題,批TutorABC麥奇公司是陸資,針對「Tutor」一字控告灣眾多文教業者,「恣意興訟」破壞公平交易環境,意圖獨占性壟斷「Tutor家教」全世界的普遍用語。
麥奇公司認為商譽受胥宏達貶損,還被暗指為「紂王」,告胥男涉犯公然侮辱罪嫌。
胥宏達強調,「Tutor」是一個通俗英文單字,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卻屢判麥奇公司勝訴,變成「Tutor」一字形同麥奇公司專用,他才會批評麥奇公司藉「訟棍行為」、「恣意興訟」、「濫訟」、「欺壓」其他文教業者,至於「助紂為虐」是批判智慧財產法院判麥奇勝訴一事。
胥宏達堅稱本案自己說的都是事實,也是可受公評之事,至於「訟棍」一詞目前已有「喜歡訴訟」的意思,不會造成麥奇商譽的減損。
法官認為,胥宏達被麥奇公司提告的幾個用詞,的確都有負面涵義,但他的用法均有陳述事實與表達意見的脈絡,麥奇確實針對「Tutor」一字告了多家文教業者侵害商標權,雖依法捍衛自身權利,但也劇烈影響市場競爭與公平性,涉及司法資源合理分配與運用,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法官認為,麥奇行使訴訟權,應接受伴隨的批判聲音,就算刺耳,也是「言論可貴之處」,應受《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且胥男批判的是麥奇過度使用司法資源取得市場競爭優勢,造成「Tutor」此一英文單字喪失普遍性,不構成無端謾罵或惡意貶損。
法官並指「助紂為虐」罵的是「助紂者」,胥宏達用來批評智慧財產法院判麥奇勝訴的相關判決,重點並非暗示麥奇公司是「紂王」,一審據此判胥男無罪,高院今駁回上訴,胥男無罪確定。
至於麥奇提告的商標權訴訟,智財法院二審在胥男開完記者會一個多月後,改判胥男與空中美語公司須賠償麥奇300萬元,且不得使用「Tutor4U」於商標即網域名稱,空中美語公司已改用「空中家教」經營線上教學服務。
本案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罪章要件認定與其界限:
依照法院見解,公然侮辱罪所規範者為「意見表達」之言論,誹謗罪則規範「事實陳述」之言論。所謂「事實」係指現在或過去之具體歷程或狀態,具有可以驗證其為「真」或「偽」之性質者;相對於此,「意見」則為主觀判斷、抽象評價,欠缺可資檢驗真偽之性質。但縱然有上述區別,言論中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實屬流動,有時並不容易區分。
因此行為人發表言論如果是基於一定之基礎事實而為意見陳述或評論,且行為人對於該基礎事實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其意見陳述或評論又屬合理、適當(例如:發表意見目的並非專為人身攻擊、其評論內容與基礎事實密切相關等等),縱然該評論使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而不應以公然侮辱之刑責處罰。
因此就本案被告胥宏達所述「訟棍行為部分」,法院認為其發表此等言論之本意應係批判告訴人麥奇公司使用訴訟做為競爭手段,著重於評論告訴人在司法面為維護商標權之相關作為是否妥當,而非針對告訴人企業經營全盤為道德上之非難。此言論雖難免尖銳,致使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難堪,然仍與事實陳述有緊密關聯,除不屬粗俗用語,更非用以無端謾罵、惡意貶損告訴人,故法院認為不應就此言論,科以刑事處罰。
至於「助紂為虐」部分,法院認為此一用語雖有負面意涵,然被告所指摘之對象並非告訴人,而係智慧財產法院,故此處除欠缺對告訴人公然侮辱之主觀犯意,亦難認告訴人之社會地位因此受有貶損,因此本案被告胥宏達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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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蘋果日報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