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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吸金近6億 直播主坐擁800萬元精品

引文:

從事直播販售服飾的張姓女子,二○一八年夥同五名友人,以投資國民旅遊卡可獲高額利率當誘因招攬民眾投資,一年多吸金近六億元,廿八人受害;檢方日前依違反銀行法起訴六人,在張女家中搜出價值八百多萬元的百件精品,認定不法所得全部查扣。

檢警調查,卅九歲張女利用直播人脈慫恿投資,謊稱投資一萬八千元、每十五天可獲利六百到一千一百元不等利潤,年息百分之八十至一四六;剛開始皆按時支付利息,等被害人投入更多金額後卻推託不按息支付,有受害者報警。

檢警清查張女等相關卅七個帳戶,發現多達二八○○筆涉案金流及相關稅務資料,吸金達五億九二六七萬一五五元,至少廿八人受害。

屏東地檢署去年六月指揮警調搜索,在張女東港住處查獲上百件總價值八百多萬元精品,其中數個名牌包單價廿萬以上,檢方懷疑張女將不法所得轉換成精品保值,全部查扣。過程中張女還向警方說「東西很貴小心拿」。

張女住豪宅、名車代步,享受貴婦般生活,但名下無任何一輛車,檢警為避免脫產,另聲請扣押六人分別位於屏東東港、高雄鳥松區三處房產,共計五六○○萬元。

張女落網被羈押,檢方日前依違反銀行法起訴六人。


浩富解析:

本件張女利用話術,以高投資報酬率騙取民眾投資,已涉犯銀行法違法吸金罪及詐欺罪,本文藉此簡介違法吸金罪要件。

按銀行法第29條規定指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及銀行法第29條之1條規定指出:「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 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簡言之,銀行法中規定之違法吸金罪,是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招攬收取資金,並支付顯不相當之利息。違法吸金也可能同時構成詐欺罪。違法吸金的手段包括「老鼠會」、「多層次傳銷」、「投資性契約」、「龐式騙局」等,且經常以「保證獲利」、「保證還本」等話術吸引民眾投資。

本案中,張女宣稱投資新臺幣(下同)一萬八千元,並以每十五天可獲利六百到一千一百元不等之利潤,年息高達80-146%等等話術,如此一個月獲利甚至高達10%以上,與本金顯然不相當,且顯然是保證獲利,已經構成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違法吸金罪,另外依照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法吸金罪刑度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若有銀行法、違法吸金罪等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