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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臺產防疫保單引發道德風險? 金管會:有除外條款

引文:

臺產防疫保單針對「隔離」及「檢疫」即予以補償,銷售夯,外界關注是否衍生道德風險,金管會主秘陳開元呼籲,不鼓勵民眾故意藉保單獲利,並提醒理賠仍有除外條款。

臺灣產物保險去年底推出法定傳染病防疫保單,由於保單設計並非針對「確診」,而是收到政府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即可獲得補償,隨著近日衛福部桃園醫院群聚感染案例增加,保單銷售情況熱賣,引發外界關注,是否會產生民眾花新台幣500元投保後,刻意至高風險地區一日遊,藉以獲得10萬元補償金的疑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秘陳開元提醒,民眾不應試圖藉由保單獲利,並強調理賠仍有除外條款,例如違反政府相關防疫規定,將不予理賠。

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表示,目前了解,該張保單並無停售,不過各家公司須自行衡量風險胃納程度,評估銷量及核保理賠情形,做好風險控管。若臺產日後決議停售,也是公司自行決定。

對於可能衍生民眾認為該張保單CP值高,刻意投保後從事風險行為,藉以領取補償金,王麗惠指出,臺產對商品有列除外責任,若承保危險已經發生,保險公司將不會理賠。

臺灣產險今天發布2點澄清;第一,秉持公平待客原則,銷售對象不分職業及國內地區,對於不承保機組人員、醫護人員及桃園地區民眾傳聞並不屬實;第二,該張防疫保單近期熱銷,考量人力及作業系統負荷程度,為兼顧其他被保險人權益,將評估銷售情形及風險控管總額,也不排除停止受理新契約以管控風險。

據金管會統計,截至今天,國內共14家產險公司發行共32張防疫保單(含對個人及企業),承保件數達14萬8745件,新契約保費收入達新台幣7152萬元。


浩富解析:

本件涉及保險契約除外條款的規定。

保險制度係藉由危險共同團體之力量,分散及消化其成員因某種危險發生可能遭受之損失。因此,保險法上之危險,除了須為「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尚須考量該危險是否包括於保險契約範圍內,唯有經限定之危險始屬保險人應承擔者,並據此計算合理之保險費以為對價。

又保險契約除外條款(不保事項)係列舉該契約所不承保之危險(除外危險),一旦除外危險實現,即不在保險契約所提供的保障範圍內。除非除外條款內容與基本承保之保險災害矛盾抵觸,或是有違反強制規定的情形,否則保險契約的除外條款一般都是有效的。

臺灣產物保險所推出的防疫保單,因為僅需花費新台幣500元即可投保,保單事故亦非針對「確診」,而是收到政府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即可,民眾可能為取得保險金而冒險到高感染風險國家。實則,保險契約仍會有相對應的除外條款,並非收到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即可獲得保險金。民眾投保時,應特別注意並向保險公司仔細詢問,更切勿為取得保險金而從事高風險行為,導致事後無法獲得理賠。

若有保險法、保險契約等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