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前採購處經理薛宗智遭控離職後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到大陸商長江存儲擔任採購副總裁,被台積電求償1557萬餘元,一審判賠250萬元,薛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仍判薛得賠250萬元,可上訴。
台積電提告主張,薛宗智2011年開始擔任採購處經理,接觸公司營業、商業秘密,包括供應商來源、訂單合約、產品價格和成本,雙方2012年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薛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雇競爭對手,或提供競爭對手服務。
台積電指出,薛2015年5月間被發現接受廠商招待,違反從業道德規範,雙方協議由薛自請離職,並在薛離職前一天給予信件提醒競業禁止規定。
未料,薛2016年7月12日離職後,同年12月8日到大陸紫光集團下的長江存儲公司擔任採購副總裁,而長江存儲是提供晶圓代工的武漢新芯積體電路公司100%持股,是台積電的競爭對手。
台積電指出,雖然離職提醒信中沒有把武漢新芯、長江存儲列入競爭對手名單,但兢業禁止協議明確定義競爭對手為「目前或未來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及服務的業者」,認定薛違反協議,但寄送律師函要求離職也未獲回應,依約定以薛離職前24個月內受領的總額1440萬餘元為違約金,再加返還競業禁止期間補償金117萬餘元,提告請求賠償1557萬餘元。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採購資訊當然是台積電和對手競爭的核心資訊,而根據競業禁止協議內容,僅限制半導體晶圓製造業者,並非全部的廠商,無礙薛另謀他就。
再者,根據紫光集團網頁公告關於薛離職的聲明,認定薛在長江存儲、武漢新芯擔任採購負責人,而武漢新芯從事半導體,是台積電的競爭對手,因此認定薛違反競業禁止協議。
但桃院指出,台積電沒有舉證損害數額,且自2016年至今股價連連攀升,獲利能力未顯著下降,難以認定因薛違反競業禁止協議而受有損害,審酌台積電請求違約金1557萬餘元過高,依法酌減為250萬元。
薛不服上訴,但高院認為,原審判決於法並無不合,薛上訴沒有理由今駁回,薛仍判賠250萬元。
本案涉及競業禁止約定及履行相關議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2、之3規定,競業禁止約定包括下列幾個要件:
-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禁止之「職業活動」及「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原雇主之營業活動且具有競爭關係者為限,未逾合理範疇。
- 合理補償: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50%,且能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生活所需及彌補勞工遵守競業禁止規範所受之損失等。
這個案件中,法院認為台積電的做法都有符合競業禁止的法規要求,但是台積電向薛宗智請求違約金1557萬餘元過高且沒有舉證損害的金額,又台積電並沒有因為薛離職違反競業禁止協議而受有損害,所以依法酌減違約金為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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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