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投書一家電子報,以「我必須成為吹哨者」為題,批警方不當利用簡訊實聯制資訊,使疫情指揮中心「僅作為疫調使用」的承諾淪為口號。他表示,審查刑事局聲請的搜索票,發現警方利用嫌犯的「簡訊實聯制」掌握鎖定嫌犯行蹤,要求指揮中心應積極面對,修正改進。
張淵森表示,指揮中心向國人保證簡訊「只作為疫調使用」,警方同一時間卻用此掌控嫌犯行蹤,顯示指揮中心沒有約束電信公司,不得提供其他機關調取簡訊。
張淵森說,縱使簡訊由法官核發調取票、或依通訊監察取得,也是違反民眾信任,就算是偵查犯罪,也不能合理化不當利用的事實;指揮中心應檢討、確保電信公司不得基於防疫目的之外,提供簡訊資料給任何機關。
針對上述論點,彰化地檢署陳姓檢察官不表認同,陳檢昨在臉書PO文表示,除非警方取得簡訊實聯制的內容,是沒有基於刑事訴訟法、通保法的規定,而是非法取得,才會有問題;如果警方是合法取得簡訊實聯制的內容,當然是合法調查行為,取得的內容當然有證據能力。
陳檢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沒有限定不能取得簡訊實聯制的內容,行政機關所謂不做其他使用,是指行政機關不做其他使用,無法限制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
指揮中心固然保障簡訊實聯制的簡訊只做防疫目的使用,但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1條允許目的外利用,且簡訊屬於通信資料,故檢警若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規定因犯罪偵查目的而調取通訊監察書,即屬於上開個資法規定之合法目的外利用此一防疫簡訊,且為合法調查,應認為具有證據能力,故若須貫徹限於防疫目的使用,應對個資法予以修正,以求目的拘束原則之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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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自由時報 202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