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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foodpanda不當限制餐廳活動 公平會重罰200萬

引文:

公平會首度對外送平台開鍘,今天宣布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於平台刊登價格必須與店內價格一致等行為,不當限制餐廳活動,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除了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近年國內外送平台市場變化快速,市場規模顯著成長,尤其受到疫情衝擊,餐廳停止提供內用服務,外送平台成為餐廳最主要的銷售管道之一。

公平會指出,目前國內外送平台市場呈現foodpanda及UberEats雙雄局面,由於平台市場有其特殊性,2家公司在消費者端及餐廳端均擁有龐大的客戶群,因此具有相當市場力量。

經過9月1日、9月8日及9月15日共3次委員會議審議後,公平會最終決定foodpanda因限制合作餐廳於foodpanda平台刊登價格必須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以及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規定,除了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0萬元罰鍰。

餐飲業者銷售餐點給內用、外帶的顧客,以及透過外送平台訂餐的消費者時,不同管道的成本均不相同。

公平會認為,餐飲業者原本可將不同銷售管道的成本反映在價格上,消費者也可以依自身需求選擇最合適的購買管道;然而,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在平台刊登的價格必須與餐廳自行販售價格相同,使得餐廳無法將不同的銷售管道的成本差異反映在售價上,形同內用顧客必須與外送平台訂餐顧客共同分攤平台的抽成,foodpanda則無須擔心若調升抽成比例會使顧客轉向內用,也不必擔心店家會調升外送價格、流失外送顧客,因此foodpanda較有誘因及能力調升抽成比例。

此外,foodpanda要求餐廳在foodpanda平台刊登價格必須與「店內價」相同,間接確保餐廳在其他外送平台上刊登的價格,不會低於在foodpanda平台刊登的價格,縱使其他外送平台向餐廳收取的抽成較低,餐廳也不會降低在該外送平台上的售價,消費者將無法享受到其他外送平台低抽成反映在餐點價格的好處。

公平會指出,在上述措施削弱其他外送平台對消費者競價效果後,網路效應導致理性消費者繼續使用餐廳數比較多的外送平台。也就是說,foodpanda店內與外送價相同的要求,間接削弱其他外送平台與foodpanda競爭的能力。

公平會還發現,foodpanda平台強制開啟「顧客自取」功能,讓顧客自行到餐廳取餐外帶,限制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

由於透過「顧客自取」訂餐的消費者大多屬於餐廳原本的顧客,如果餐廳必須接受無條件平台上「顧客自取」的訂單,不僅未拓展市場或開發新顧客,甚至面臨必須與平台上的自己競爭,當原有的內用及外帶顧客流失至外送平台,餐廳還需額外支付foodpanda佣金抽成。

foodpanda進一步再將收取自餐廳佣金抽成補貼消費者,例如「自取79折」的優惠,促使顧客利用foodpanda「顧客自取」方式訂餐,使foodpanda能獲取更多佣金抽成,並享有更大定價能力,從而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認為,餐廳本可依各種服務成本採取不同定價,是否接受「顧客自取」也應自由決定,foodpanda藉由其市場力量,限制合作餐廳於foodpanda平台刊登價格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及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而且有限制競爭之虞的行為,除令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200萬元罰鍰。


浩富解析:

限制競爭行為是公平法規範的重點之一,包含獨占、結合、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以及其他限制行為。本件公平會認為foodpanda藉由其市場力量,限制合作餐廳於foodpanda平臺刊登價格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及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的行為,將使foodpanda無論如何都可以確保該餐廳在其他外送平台的刊登價格,不會低於foodpanda上的刊登價格。而且強制開啟外帶自取功能,恐將使內用顧客流失至外送平台的同時,還要被平台業者抽成,產生店家與平台上的自己競爭的奇異現象

上述一連串舉動,將使foodpanda占盡優勢,利用市場優勢壓低店家外送價格,且將間接削弱其他外送平臺與foodpanda競爭的能力,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有限制競爭之虞,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之限制競爭行為。

若有任何公平法相關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中央社 2021/09/17|潘姿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