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洪姓老夫婦生前立了三份遺囑分配財產,因分產內容一再改變,後面遺囑取代其先前所立的遺囑,因此引發洪翁的子孫,為爭產對簿公堂,官司不斷。屏東地院法官認為,老夫婦立的遺囑符合法定要件,具效力,至於遺產分配問題,應由洪姓老夫婦子孫另行妥適處理。
律師認為,預立遺囑須慎重為之,洪老夫婦生前先後立了三份遺囑,間隔甚長且內容一再變動,引發後代子孫為了遺囑的效力及繼承權問題頻頻對簿公堂纏訟多年,官司勝負未定,卻已傷了家族和氣輸掉親情,恐是兩老生前始料未及。
女兒持第一份遺囑繼承 被侄告
洪翁與陳婦先後在2017年3月及2019年1月間過世,兩老生前育有一子三女,長子早逝,三名內孫具代位繼承權,洪翁曾於1992年及2005年各預立一份遺囑分配房產,洪翁往生後,其中二名女兒持父親於1992年所立的遺囑,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結果引起侄兒不滿,認為阿公於2005年所立的遺囑,交代房產要給長子,二位姑姑應撤銷登記。
法官︰第二份遺囑取代第一份
洪家姑、侄為此興訟打起官司,屏東地院認定,洪翁於2005年所立的遺囑具有效力,應取代其先前於1992年所立的遺囑,應合侄子所請,洪翁兩女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的繼承登記遭到撤銷。
阿嬤遺囑再變 姑侄又對簿公堂
不過,陳婦在洪翁過世後不久,又請代書於2017年4月間立了一份遺囑,交代三名女兒可分房產,洪家的姑、侄為此再度對簿公堂,侄兒認為阿嬤於2017年所立的遺囑不具效力,不能取代阿公2005年所立的遺囑。
法院只對遺囑是否合民法規定裁判
屏東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陳婦於2017年所立的代筆遺囑,符合法定要件,具有效力,洪翁2005年所立自書遺囑也同樣有效,法院只對遺囑的製作是否合於民法規定進行裁判,無涉遺產歸屬,有關遺產分配,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妥適處理。
本案的時間序先整理如下:1992年洪姓老翁立了第一份遺囑、2005年洪姓老翁立了第二分遺囑、2017年3月洪姓老翁過世、2017年4月陳姓老婦立遺囑、2019年1月陳姓老婦過世,因而發生遺囑之間效力的爭議問題。
按「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19條、第1220條訂有明文,本案中因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遺囑發生爭議,因而興訟多年,可能是被繼承人前所未料的。遺囑可以立很多份,但是要怎麼寫才能成為對後輩的祝福,而不是一顆未爆彈,建議尋求專業協助、慎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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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自由時報 2022/04/18|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