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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中國大陸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台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四)

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的決策部署,更好發揮涉台司法典型案例在指導涉台審判、及時回應台胞台企司法關切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推動人民法院涉台司法工作高質量發展,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12月19日發佈新一批人民法院台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案例四:漳州某機械公司與周某勞動爭議案

關鍵字:涉台糾紛源頭化解 台胞調解組織 司法建議

【基本案情】

漳州某機械公司為台企,其與龍岩某學校連續多年開展校企合作,幫助培養學生實踐能力。2021年6月,學生周某在該台企實習時不慎受傷。根據台企、學校及周某簽訂的三方協議約定,實習生實習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參照正式員工工傷事故處理。基於此,福建省漳州市南靖縣人社局認定周某的事故性質屬於工傷,南靖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准予周某與台企解除勞動關係,企業應支付周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款項合計113839.89元。台企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工傷認定,分別向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靖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薌城法院)提起勞動爭議民事訴訟、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

台企提起的勞動爭議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系由同一個事實引發,具有關聯性,南靖法院、薌城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實習生為在校學生,與實習企業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仲裁裁決存在錯誤;但依三方協議約定,台企按約定參照工傷待遇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如果簡單地按照三方協議約定處理,台企承擔的責任將在相當大程度上超過法律規定標準,校企間多年的「雙贏」合作關係也將受到影響。

故經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南靖法院、薌城法院採取調解實質性化解矛盾的方案,加強與當地司法行政部門的溝通,並通過涉台司法服務一體化平台委託漳州市台胞人民調解委員會選派南靖、薌城台胞調解員參與調解。經各方共同努力,雙方自願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台企支付周某傷殘補助金等合計7萬元,另通過南靖縣慈善總會支付周某1萬元慰問款;周某確認放棄其他仲裁請求,台企撤回關聯的薌城法院行政糾紛起訴。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案件得以圓滿解決。案件審理後,南靖法院還向台企和學校發送司法建議函,建議修改院校合作方案及實習三方協議範本,並為實習生購買意外保險,既充分保障學生權益,又避免日後再陷入類似爭議。


浩富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簡稱「司法36條」惠台措施)第26條強調,完善調解、仲裁、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高涉台糾紛解決效率,降低糾紛解決成本。

各地法院特別是涉台案件較多的法院,深入貫徹「司法36條」惠台措施,加大與當地台辦、台聯、台商協會等的溝通合作,邀請台胞擔任特邀調解員或組建調解組織,建立了一批各具特色、頗有實效的涉台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工作機

制。

本案通過發揮台胞調解組織和台胞調解員的同鄉同音優勢,合力有效調處案件、化解矛盾糾紛;同時,做實「抓前端、治未病」,結合案件辦理發出司法建議,努力從源頭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案件的產生。

新聞連結:【2025/12/19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