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於2015年6月進入A公司工作。後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同時劉某簽署了員工入職承諾書及自行辦理社會保險的申請書,該申請書主要內容為:公司在每月發工資時,其社保費按當年度單位原應承擔的部分直接發給我本人。
後劉某因工作糾紛拒絕上班,雙方協商過程中因A公司提出調整崗位,劉某遂以A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019年2月22日,A公司以劉某曠工八天、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關係。劉某不服提起仲裁,請求A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4 × 6000元 = 24000元,仲裁委逾期未作處理,後劉某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意識到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從被告提交的工資表可以看出,被告每月均向原告發放了社會保險費818元,該款項與被告應當承擔的社保繳費相當。由此可見,被告的主觀故意並不是逃避法定義務,而是遵從原告本人的意願。雖然原、被告雙方關於社會保險的合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但原告實際上每月已領取了社會保險費用,後因工作糾紛以被告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原告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
實務中存在不少企業為降低用工成本,或有員工主動要求不讓單位繳納社保,會與勞動者約定讓勞動者簽署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的聲明,並承諾將應支付的社保費和工資一起發放給員工。由於員工個人也要承擔部分社保費用,因此員工往往會同意並願意簽署放棄購買社保的聲明。
但是社會保險本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基礎保障,繳納社會保險也是企業的強制性義務,故無論員工是否聲明放棄社會保險,企業的該義務均不能免除。
原新聞出處:【企業用工管理無憂公眾號 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