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怎麼越還越多,但本金就是還不完?!嘉義劉姓女教師父親過世後,在不知情其債務的情況下,繼承了父親價值37萬元的遺產及490萬元的債務,因此被銀行強制扣薪18年,陸續還款共638萬元,銀行卻還要繼續扣她的薪水。一問之下才發現銀行稱劉女的還款僅為利息,仍有本金490萬元未還,讓女老師憤而提告。對此,嘉義地院判債權不存在,劉女勝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女1985年從嘉義北上求學,1991年結婚並遷居台北市至今,並於1996年開始在學校任教。另外,劉父於1996年向銀行借貸800萬元,需還款1021萬3700元,截至2001年還款648萬5078元,但劉父於2002年10月6日去世,留下債務490萬8226元。
劉女表示,她在台北定居,不清楚父親的財務狀況,因此無法拋棄繼承,在對方過世3年後才知道有490萬元的債務;也因此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繼承了父親的負債,導致她自2005年5月27日開始,每個月被銀行扣薪1萬9675元至2萬7203元不等,截至今(2023)年已繳638萬9949元。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劉女認為,她已超過該執行的490萬元,依《民法》中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繼承的37多萬元價值來看,18年來已償還648多萬元等於17.1倍左右,超過的債務應不存在,指控銀行主張高額利息,不斷扣押她的薪資,明顯違背誠信原則。
對此,銀行表示,2000年向劉女請求給付490萬8226元,及自200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月利息為3萬2988元。
銀行指出,每月利息3萬2988元,但劉女每月僅還1萬9675元至2萬7203元不等,完全不足已償還每月的利息,因此本金尚無異動。
嘉義地院認為,劉父的財產仍有其他繼承人,若37萬元遺產僅有劉女繼承,至多就是37萬3610元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但劉女已給付638萬9949元,遠超過遺產總額,因此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規定,劉女490萬8226萬債權不存在,劉女勝訴,全案可上訴。
依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是故,該女教師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而且有確認利益,至於給付超過繼承範圍以外之支付,是否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仍有相當的難度。
有任何民事爭議,歡迎找本事務所諮詢處理。
原新聞出處:【三立新聞網 2023/06/01|陳佳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