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d46e47e947a9a329fae6fe06ab2706

【台灣法律】偵查佐「4萬拾得款遲了1小時才發還」 28年警職確定飛了

引文:

陳姓婦人撿到5萬元現金與8本存摺,送交台北市警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派出所轉交給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的分局偵查佐林逢振,張姓女失主接獲銀行通知,前往分局欲領回,林竟只發還1萬元而將4萬據為己有。林被依貪汙治罪條例罪嫌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判他2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二審駁回林上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定讞。

陳婦2019年8月20日下午2點撿到張姓婦人遺失的50張1千元紙鈔和8本存摺,同日下午送交大屯派出所,值班的張姓警員依規定登記並將遺失物置入遺失物保管袋後,翌日下午3點送交北投分局,由林逢振受理簽收。林在23日先以公文將8本存摺分別寄至陽信、第一、國泰世華銀行以轉交存摺所有人,張姓女失主接獲銀行通知後,28日上午前往分局領取。

林逢振僅抽1萬元交付張婦,張婦覺得怪怪的,再打電話向張姓警員確認當初受理時的拾得物金額,張在當天中午陪她前往分局,林這才返還剩下的4萬元。分局督察組調查後,將他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林否認犯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辯稱沒有拆開保管袋核對,是被害人來領的時候去倉庫點錢「才發現有多4萬元」。林說,原本剩餘的4萬還是要送到台北市警局,不可能據為己有。辯護律師則稱林「疑似青光眼」看不清楚才發生誤會。

張姓警員證稱,他陪張婦到分局了解,並告訴林逢振「這筆應該是5萬,被害人說只拿到1萬元」,林解釋「可能最近拾得物的案件比較多,勾在一起,拿出來時勾破保管袋了」。林說要到小倉庫找找看,隔了5至10分鐘,他拿出4萬讓張婦點收。

士院認為警察應是促進人民福利、保護社會安全,但林逢振卻侵占遺失物,已危害官箴並減損公務機關的執法威信,衡量他從警28年、停職中,判2年8月徒刑併宣告褫奪公權2年。

林逢振上訴,高院認定他犯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因林只侵占4萬元、犯後1小時歸還,戕害吏治程度不算嚴重,依法可減刑。高院認為一審量刑與認事用法妥適,判上訴駁回;林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無理由。


浩富解析:

民事部分:非因法律行為而生變動

拾得,乃事實行為,單純撿到他人的遺失物,不會使得原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也不會使得拾得人立刻取得所有權。惟如拾得人踐行民法第803條以下所定程序,即可取得該遺失物之所有權。

要件:

  • 遺失物:乃非基於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現又無人占有,且非為無主之動產者。
  • 拾得行為:亦即發現他人遺失物而占有,亦即由發現與占有結合之事實行為。
  • 拾得人:司法院院字第1432號解釋:「崗警於值勤時查獲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如六個月內無人認領,應將其物或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國庫。」

程序:

  • 通知與報告之雙軌制,第803條修正為:「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 (1)通知至交存

    (2)報告至招領至交存

  • 保管與返還義務,依第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報酬請求權:

101年以後:依805條第二、三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刑事部分: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有相關民事法事件,歡迎洽詢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


原新聞出處:【聯合報 2023/05/01|王宏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