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陳姓女子,15日光顧捷運大橋頭站以韓系質感聞名的咖啡廳,因為過程不愉快留下了一星負評,沒想到卻慘遭店家肉搜PO上IG,將女子的臉書大頭貼與內部照片搭配文字,放上IG連發30多篇文狠嗆。對此,陳女表示已經向警方報案提出刑事告訴,並且委請律師處理,並要求咖啡廳3日內說明,否則將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責任。
店家在晚間見到Google評論,直接肉搜陳女的臉書並PO上網,還把陳女臉書中的照片合成,甚至拿出來評論狠嗆。16日下午該間咖啡店也公布監視錄影的影片繼續評論陳女。並在限時動態中表示,「請問我們店家從頭到尾做錯什麼,XX,妳真的很鬧欸,妳可以評論店家,店家也有權利評論客人,尊重兩個字都做不到,妳早該識相離開,我還讓你倒杯水吹個冷氣再走,妳以為我開的是行天宮喔?」甚至還說到,Google那幾顆破星打從開店我就沒在care。
《ETtoday新聞雲》今(17日)詢問陳女,對於店家公審的行為有何想法,她表示,已經向警方報案提出刑事告訴,並且認為店家用IG張貼她本人、親友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當日造訪店家的截圖等,並加註貶低性及侮辱性言論,涉公然侮辱罪、加重排謗罪,並嚴重侵害隱私權、肖像權及名譽權等,並委請律師後續處理相關事宜,要求店家3日內聯繫律師說明,該律師事務所也指出,若是店家沒聯繫說明,將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責任。
針對此案涉及法條,說明如下:
一、刑事部分:視留言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的毀謗罪。
二、個資部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民事部分: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民法第18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故所謂肖像權,應係人格權之一,而依照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即為法律有特別之規定,得請求損害賠償。
並且上述留言似對名譽權亦有侵害。
有相關民事法之法律諮詢,請洽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