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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憲法法庭改變大法官解釋 法官不能判被告公開道歉

引文:

媒體人陳敏鳳及法學教授盧映潔等5人,因侵害他人名譽遭判賠及登報道歉,他們認判決登報公開道歉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的保障,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今(25日)宣判,宣告《民法》第195條規定的「回復名譽」,不包括判決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

司法院長許宗力2009年擔任大法官時,在《新新聞》遭前副總統呂秀蓮指控報導不實案,司法院大法官即以釋字第656號對《民法》第195條中,「回復名譽」是否包括判決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做出解釋,當時司法院長賴英照帶領的大法官認為,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情事者,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沒有侵害《憲法》對不表意自由的保障。

當年許宗力對此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指出,如由法院判命敗訴的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的聲明,或被害人勝訴判決的啟事,或將判決書重要內容登報等手段即足夠,既可以達成回復被害人名譽目的,又不至於對加害人的不表意自由、人格權與良心自由等構成侵害的兩全其美手段,根本無須動用到命公開道歉這尊大砲。

當時許宗力在部分協同意見書中提及,他對強迫登報道歉固有所批評,但不代表他反對道歉,相反的,他更認為道歉是人類建構文明、和諧社會的重要元素之一,而極力鼓勵道歉,並以勇於道歉為美德,故任何人只要違法傷害他人名譽,都應該誠摯道歉,以幫助慰撫受害人的精神創傷,並彌補人際裂縫,找回社會的和諧。

但因判決被告公開道歉,已在2009年被大法官認定沒違憲,媒體人陳敏鳳因指前總統馬英九收電子業2億元獻金,2021年遭判賠馬英九60萬元及登報公開道歉確定;盧映潔則因2014年在臉書上誣指美女教授陳慈幸在課堂上說,法院應該要把江國慶案中的當事人許榮洲立即判死刑,指陳不懂何謂罪刑法定原則,盧遭判賠10萬元及在臉書公開道歉確定;另有《中國時報》等也遭判公開道歉,陳敏鳳等5人不服判決,聲請大法官解釋。

憲法法庭今判決,改變了2009年大法官釋字656號解釋見解,當年大法官認定判決命被告公開道歉沒違憲,但今憲法法庭認為,強制道歉是強制人民不顧自己的真實意願,表達與其良心、價值信念等有違的表意,宣告《民法》第195條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的「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才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意旨,今起法院不能再判被告公開道歉,但仍可以判決被告以刊登判決書內容等方式回復原告名譽。


浩富解析:

一、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釋字656號解釋

過去,大法官曾在釋字656號解釋做出合憲性解釋,認為:如果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沒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事,就沒有違憲。

但大法官並未就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事具體說明。

三、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

2022年2月25日,做出憲法法庭判決,變更了656號解釋的結論,宣告違憲。並且在主文中明白表示:「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而且,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在這個範圍內,應予變更。

理由指出:「思想自由保障人民之良心、思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應受絕對保障,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但仍可以判決被告以刊登判決書內容等方式回復原告名譽。

故依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之意旨,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

有相關之民刑事,均可洽本所諮詢。


原新聞出處:【鏡週刊 2022/02/25|劉志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