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經營權大戰才告一段落,新光吳家再爆朱門恩怨。本刊調查,新光吳家老大、新光金創辦人吳東進為拿下新光金第四大股東台灣新光實業,不昔狀告弟媳、台新金董娘彭雪芬。據本刊獨家取得資料,吳東進去年以新實股東會侵害股東權益為由,和彭雪芬對簿公堂,今年5月,高等法院判吳東進二審敗訴,吳東進續提上訴,他今年雖丟新光金經營權,仍力圖扳回一城,「這擺明是替新光金經營權打會外賽。」吳家親友嘆氣說。
上週四(8月31日)新光金舉行法說會,這是新光金經營權變天後,新團隊首度正式對外亮相,「未來新壽業務會強調CSM(合約服務邊際,指會賺錢保單),提升投資效率,充實資本,並提高證券、銀行獲利。」新任總經陳恩光說。
就在外界以為新光金就此進入新篇章之際,新光吳家內部卻又爆出朱門恩怨。原來,去年新光吳家老大、新光金創辦人吳東進以新實股東會侵害股東權益,股東會決議無效為由,把彭雪芬一狀告進法院,「老大(吳東進)不知道在想什麼,居然槓上弟媳(台新金董娘彭雪芬)。」吳家親友說。
2019年,彭雪芬代夫出征,獲得新光集團創始股東洪萬傳、林登山家族,以及前新光三越董座吳東興3大家族支持,一口氣拿下新光集團4家控股公司新勝、王田毛紡、永光、允德董座;隔年,彭雪芬再下一城,拿下新光集團關鍵控股公司台灣新光實業董座。
「新實雖然資本額才1.95億元,卻是新光金第4大股東、新纖第2大股東,分別持股1.53%和5.21%,是掌控新光集團的上層主要控股公司之一,更重要的是,新實是新光集團的起家厝,地位重要性不可言喻,自然成為吳家兄弟的兵家必爭之地。」吳家老臣解釋。
這次吳東進狀告彭雪芬,除了為出氣外,吳東進的重點仍是力拚下屆拿回新光金,「老大(吳東進)為讓二個女兒Cynthia(吳欣盈)和Olivia(吳欣儒)能順利接班,仍希望下屆改選能翻盤。老大盤算若能靠訴訟,扳倒彭雪芬,就有機會奪下新實,增加下屆改選的籌碼。」親近吳東進人士指出。
親近吳東亮人士認為,依照現在情勢,吳東進翻盤的機會微乎其微,「老三現在力拚調整新壽體質,只要新光金虧轉盈,台新金和新光金合併自然水到渠成。」
針對吳東進告彭雪芬一事,本刊透過,吳火獅基金會和吳東進聯絡,至截稿前均無回應。
按股東之權利,持股期間不限,持股1%以上:
- 股東提案權(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一項)
- 章定候選人提名制之董監提名權。(第192條之1第三項,第216條之1)
- 本件若是構成違反提案權,構成召集程序或決議方式違法,受害股東得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 公司對「議案提案權」不當處置:依學界多數說及實務見解,若公司對議題題案之拒絕刊載,實已構成「程序重大瑕疵」時,則得對公司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何謂「非股東會所得決議」,實務傾向將公司法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解讀為僅有公司法「明定」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方為「股東會所得決議」,除此以外,均為「非股東會所得決議」。這樣的解讀將造成可能僅有轉投資限制之解除、修改章程、合併、解散等公司法明定由股東會決議之重大事項,方能由股東提案。如此一來將使提案制度之功能大打折扣。
但本件第一審判決均駁回原告之訴,推測依據實際資料,並未構成違反提案權,也就是說,可能被認為係非股東會決議之事項,而係董事會決議之事項。也靜觀日後實務見解說明。
原新聞出處:【鏡新聞 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