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日前發生一起交通違規案件,一名20歲林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惠中路三段、向學路口時,遭到警方攔下盤查,員警一上前便聞到濃濃酒味,要求駕駛人實施酒測,下秒林男卻苦苦哀求員警「當作沒發生」,原來林男是酒駕累犯,他擔心若這次再被抓恐將吃牢飯。眼見警方執意公事公辦,林男情急之下打給阿嬤求救,怎料阿嬤竟教「這奧步」害慘愛孫。
該起事件發生於12日清晨5時許,當時20歲的林男與女性友人在夜店結束狂歡後,因擔心車輛違停會被開單,於是打算將車移至停車格內,沒想到才剛開上路不久,就遭警方逮獲違規酒駕。
林男被抓包後,不停懇求員警當作沒看到,就連一旁的女性友人也向員警撒嬌,甜喊「哥哥」幫忙求情,被員警拒絕後,林男當場要求打電話給阿嬤,沒想到阿嬤竟要林男「拒測」躲牢獄之災。
乖乖聽從阿嬤建議的林男,最後也被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重罰18萬元,吊銷駕照、移置保管車輛,並強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也就是說,經過修法之後,對於逃避酒測者有更嚴厲之規定,除處18萬元罰鍰外,並吊銷駕照等。
如果酒測超過標準,依照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所以,請各位駕駛人不應酒駕,並應依法配合酒測。
新聞連結:【2024/8/23 CTW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