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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咖條款申報 (FATCA 特定海外金融資產)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在台灣有台美雙重國籍的人來說會有影響。因為美國政府希望徵收這些海外居民的稅,所以發布了FATCA。無論身在何處,美國徵收稅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全球收入。國稅局針對「海外營利所得」徵稅。所以2011年起,公司或個人(包含稅法居民在內)符合下列情況者,須申報。簡單地說,從2012年起要申報2011年的「特定外國金融資產」。

申報門檻

  • 特定外國金融資產的全部最高值如超過5萬美元,納稅人就要申報8938表。國稅局在細則中把申報門檻分類,長居美國者,年底5萬(年中7.5萬),夫妻合報加倍。長居外國申報門檻則一人年底20萬(年中30萬)。夫妻合報加倍。

罰則

  • 如果國稅局發現有未申報的收入或未申報的國外金融帳戶,將面臨嚴重後果,這些後果可能不只須補繳額外的稅金,甚至坐牢。未報者,處罰1萬元;收到稅局通知者,90日之內未申報每月罰1萬元,最多額外罰5萬元;追訴期為3年,但短報境外收入5千元以上者,追訴期為6年。申報不準確的罰金為欠稅的40%;不實申報的罰金為欠稅的75%;可能有刑事責任。

境外資產定義

  • 金融帳戶、股票、基金、 公司股權(包含合夥經營公司)
  • 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或年金者
  • 投資機構,如避險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
  • 境外金融機構發行的財務工具,如信託、退休帳戶投資組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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