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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營養午餐業者兼營其他生意 未達20萬營業稅放寬1%計算

作者:楊德一(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引文:

財政部近日核釋,經營學校的營養午餐業者,假如有銷售營養午餐以外的貨物、勞務者,該部分銷售額若未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也就是未超過20萬元,該月營業稅可依全部銷售額1%計算;但若超過20萬元,營業稅則依全部銷售額5%計算。

財政部表示,2017年發出的解釋令指出,若提供餐點給學校的學生、教職員工作為「活動使用」,若此部分銷售額未達20萬元,可適用營業稅率1%;不過,若為非「專營」,或並非提供餐點給學生及教職員的活動使用,即使銷售額未達20萬元,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仍應連同專營營養午餐部分,全數適用課徵5%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當時函釋主要還是希望營養午餐業者,可專心經營主要業務,不過,衡酌實務上,業者基於閒置及商業考量,偶爾會有提供餐點給非學生及教職員等「活動使用」情形,因此廢止2017年的解釋令,放寬業者可有限度兼營其他生意,但不能超過標準。

財政部近日發出新解釋令,放寬營養午餐業者可兼營其他生意,若銷售貨物或勞務金額未達20萬元,該月的營業稅可依照全部銷售額的1%計算。

舉例來說,甲業者若去年經營學校營養午餐,每月銷售額是100萬元,如果今年3月起有兼營或經營其他餐點,若兼營業務每月銷售額是10萬元,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因此,就甲業者全部銷售額110萬(100萬+10萬),按營業稅率1%課徵。

若甲業者兼營業務每月銷售額達30萬元,因超過標準,就要依甲業者全部銷售額130萬元,課徵5%的營業稅。

賦稅署提醒,營養午餐業者兼營部分銷售額,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稽徵機關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業者應就全部銷售額使用統一發票,呼籲業者注意營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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