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德一(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司法院院會今(4/17)通過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為防杜濫訴,除法院應駁回外,也擬處濫訴的原告或上訴人罰鍰,要求他們付擔對方因出庭而花費的旅費、委任律師的酬金。草案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這回民事訴訟法修正,明定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濫訴。而認定的濫訴包括惡意的起訴、目的不正當、基於騷擾被告和法院,或延滯、阻礙被告行使權利等。修法後,法院也可對濫訴之人處以12萬以下罰鍰,並要求濫訴者負責被告的日費、旅費、律師酬金;罰鍰、費用和律師酬金的數額,法院須在終局裁判時一併裁判、酌定。
本次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其目的為程序簡化及個案濫訴防杜,其中民事訴訟法增訂2條、修正8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則增訂1條、修正2條,參酌司法院新聞稿其要旨如下:
一、程序簡化促進效率:
(一)修正送達代收人制度(修正條文第133條、第149條)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在我國沒有送達處所的話,必須向法院指定國內的送達代收人,以便利法院及對造送達訴訟文書,增加審理的效率。如果不指定送達代收人,法院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以利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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