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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立院三讀 土地、房屋納入稅款擔保品

作者:楊德一(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引文:

立法院院會今天(4/28)三讀「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將相當於擔保稅款的擔保品包括足額清償的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納入擔保品範疇。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在初審時表示,針對擔保稅款而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既有助於確保稅捐的稽徵,並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財產運用,符合現實需求。

賴士葆說,關於稅款擔保品,稅捐稽徵法現行條文已有列出黃金、公債、銀行存款等,增列將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納入,目的是把財政部已用行政命令在處理的項目提升至法律位階保障。

財政部評估,賴士葆所提修法主張,有助法律規定明確,減少爭議,予以贊同。財政部說明,為使擔保品的估價更具客觀與合理,已於2014年11月7日的行政命令明釋,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另外,納稅義務人如能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的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也可核實認定,有利納稅義務人選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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