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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稅收》所得稅法違憲,釋字第745號命2年內修正

大法官會議昨日做出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財政部對此今日回應,將依該解釋意旨,參考各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並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2年內提出修法草案。


昨(8)日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指出,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的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的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台幣12萬8千元,而不許其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而在這個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地意旨不符。也就是說,只要民眾能列舉出必要支出,都應比照「執行業務所得」減除後申報。


財政部說明,為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並兼顧量能課稅及稽徵簡便原則,現行綜合所得稅就薪資所得者的直接必要成本費用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合理反映薪資所得金額。


近年來財政部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並積極推動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根據財政部統計,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總申報戶共613萬戶,其中申報薪資所得戶數約540萬戶,據估計薪資所得者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比例高達9成以上,顯示這項服務對薪資所得者確有簡化申報及大幅節省成本與時間的效益。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司法院釋字745號解釋理由書,也認為我國每年薪資所得申報戶數已達500萬戶以上,薪資所得計算,採與必要費用額度相當的定額扣除法,除了有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的考量外,也為了求降低稅捐稽徵成本,其目的尚屬正當。


只不過,因為薪資所得與其他類別所得的計算採差別待遇(成本費用採定額減除與實額減除),與為求降低稅捐稽徵成本及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目的的達成,欠缺合理關聯,因此財政部將依照大法官解釋內容,參考各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於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載自中時電子報 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