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鄰居太吵,老翁刻意翻牆至鄰居家自焚而亡,鄰居認為自家變凶宅求償,法官判有理准賠!
死者邱姓老翁(68歲),長期服用身心科藥物,認為隔壁鄰居敲打牆壁製造聲響使他一夜無法成眠,竟於11號下午3時許,用樓梯攀爬過約200公分的牆面至鄰居家一樓門庭,倒汽油點火自焚。邱翁與鄰居為三樓透天厝,兩屋隔一層牆面,邱翁點火自焚瞬間,嚇壞鄰居,緊急報案並拿滅火器滅火,警消趕抵現場時僅剩殘火,邱翁已經燒得焦黑,明顯死亡。
賴姓鄰居事後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其透天厝經過邱翁自殺事件衝擊後房價減損程度,認為賴宅案發前正常房價約778萬元,目前市價僅剩583萬元左右,損失近200萬元,於是向邱翁妻兒3人提告求償房屋修繕費及房價損失。邱家人認為邱翁自殺處為賴家騎樓,不符「凶宅」定義,願賠償6萬2550元。但法官認為賴姓鄰居求償有理,判邱翁妻兒3人應在繼承邱翁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200萬多元,可上訴。
「兇宅」這種抽象又帶有迷信色彩的概念,究竟會否構成法律上所稱之「損害」呢?按照最高法院之見解,單純「燒炭」之行為,並不會造成該房屋形體上發生任何物理性變化,並不會影響到房屋所有人之「所有權」,因此房屋所有人之「所有權」理論上不受影響;然而一旦房屋變成兇宅,即使形體上的「所有權」不受影響,該房屋實際上交易價值也會有所降低、減少,交易價值貶損的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是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雖然肯定交易價值貶損也是一種損失,但是只有在侵權一方在行為時「出於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也就是這個行為單純就只是想讓他人受損害時,方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老翁自殺的動機,就是想要讓鄰居的房屋變成兇宅,符合前述之故意,自需由其繼承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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