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我國於民國83年制定環境影響評估法,就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開發行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進行控管。
根據環評法之規定,依法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評,並轉由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階段之環評較偏向書面、形式的審查,主要目的是為篩選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並進行第二階段環評。若主管機關實施第一階段環評後作出需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之決定,即代表主管機關在此階段否准開發者之申請許可,開發者得就此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若有行政法、行政救濟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中央社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