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發布台財稅字10804620670號,要旨為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全文內容: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二、修正本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刪除「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本函釋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第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關於教育勞務之解釋問題。
此一爭議自財政部民國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認為:「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以來,中間因財政部賦稅署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廢止,而本函釋再次開放。
本文認為重點在於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是否屬於「其他教育文化機構」及補習業務是否屬於「教育勞務」,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74年11月15日增列修正理由時僅云:「(五)第五款新增。本款所列之勞務,與提高國民教育及文化水準有關,爰予免稅,以減輕接受教育之費用。」,也導致此一是否免徵問題將隨著財政部政策是否改變,而有一定之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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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法源法律網 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