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8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33290號令釋示:軍職人員退伍除役領取之退休俸,原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下稱退撫基金)支付,嗣依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4條第6項規定及107年6月28日修正發布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2項、第3項規定,於107年7月1日以後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按70%比率支付部分,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本函釋涉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4條第6項規定:「退撫新制施行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之退休俸及第三項之差額,由退撫基金及輔導會按比率支付,其比率由國防部會同輔導會定之。」及107年6月28日修正發布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2項、第3項規定:「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稱之退休俸,指退撫新制施行後之退伍除役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審定之退休俸。前項之退休俸由基金管理會按百分之三十及輔導會百分之七十之比率支付。」
本函釋讓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按70%比率支付部分,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亦即使其等同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第一條所定人員依第四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部分,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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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法源法律網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