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升溫造成口罩難求,新北市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王治宇表示,新北共有6起口罩廠商有囤貨、哄抬物價,另外,在新莊一間藥局也接獲檢舉,販售非醫療用口罩卻在外包裝上醫療用,並且囤貨至少20箱;目前口罩列為刑法251條規定的生活必需品,若出現上述情形,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北市法制局長黃怡騰表示,行政院已經在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的生活必需用品,衛福部也開始徵用國內業者生產口罩作為防疫物資,如果有業者囤貨、哄抬價格嚴重者,會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黃怡騰也說,不僅是業者,包括消費者、生產者、購買使用的人只要有囤積、哄抬物價的情形,檢調也會偵辦,另外,如果業者是囤積耳溫槍、酒精或抬高價格,則是以公平交易法懲處,可處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更正,最重可處5千萬罰鍰。
王治宇說,近期接獲民眾檢舉買不到口罩、價格太高等,但需要具體事證及主管機關釐清,預計行政院消保處會在明天邀集相關單位,商討不同口罩價格、品項、進貨成本等認定多少屬於囤貨、哄抬價格;呼籲民眾有類似案件撥打1950、1999、1922專線。
另外,新北市衛生局副局長許朝程也說,口罩其實都有標誌建議效期,如果放置太久防疫效果會減半。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加強防疫物資控管,確保數量充裕,行政院業於1/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衛生福利部亦自今日起,依傳染病防治法54條第1項規定,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上開口罩。
而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前述公告之口罩,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或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已開始徵用之口罩且情節重大者,將涉犯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之哄抬、囤積商品牟利之罪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囤積、哄抬防疫物資之罪等刑責,分別將處最重三年以下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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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自由時報 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