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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還在網購7天鑑賞期嗎?小心有例外!

引文:

從事服飾業的劉小姐,近日上網花了近3萬元購買一個名牌包,較市價便宜近兩成,原本沾沾自喜。收到貨品後顏色色澤與網路上差很大,要求依《消保法》7天內退貨卻遭賣家拒絕,才發現網站登記在香港,不適用我國的《消保法》,只能自認倒楣。

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不少人減少外出逛街,改成上網消費,網路交易便利,但衍生的風險不可忽略。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網路交易是通訊交易的一種類型,消費者在網路購物,原則上享有7天無條件退貨解約的權利,但仍有例外。例如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依消費者要求所為客製化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等,並不適用。

台南市政府法制處消保官室主任楊璿圓說,劉小姐的案例,因網站登記在境外,屬「管轄權所不及」,確實不適用7天內退貨,類似案例已有多起。建議消費者網路購物,要先確認業者網站登記在哪,最好選擇具知名度的電商平台,多會提供第三方支付功能,也可閱覽在網路交易評價做參考,對消費者較有保障。

楊表示,若能利用「貨到付款」方式,跟對方約定時間檢視貨品無誤再支付,可避免衍生糾紛。另外,有些消費者會透過臉書或LINE私下跟買家交易,因對方有可能是匿名或提供假資料,恐面臨催討無門,要格外小心。


浩富解析:

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表示,民眾上網購買物品,收到後若發現外觀顏色與網路上照片差別甚多,請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天內退貨」卻遭賣家拒絕,才發現網站網址登記在國外,因此不得適用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網路交易是通訊交易的一種類型,消費者在網路購物,原則上享有7天無條件退貨解約的權利,但仍有例外。

民眾上網購物,若該購物網站若登記在境外,為我國管轄權所不及,不適用7日鑑賞期退貨,因此建議消費者上網購物時,先行確認業者網站登記是否為我國,或是選擇較高知名度的電商平台,其多會提供第三方支付功能,也可瀏覽網路上交易評價以供參考。

若有網路交易、解約退貨退款、瑕疵擔保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聯合報新聞網 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