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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證交法修正三讀 企業董監薪酬 未來財報須揭露

引文:

立法院會5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未來上市櫃公司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新增要求揭露「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資訊,有助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與董監事酬勞更透明化。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認為,台灣低薪問題嚴重,但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額度卻屢創新高;另證交所公布上市公司董監事酬金,其中有159家上市公司即便虧損,但董監事還是領走高額薪酬。

鑒於企業盈餘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重逐漸攀升,上市櫃董監事薪酬翻倍成長,與員工薪資差距愈來愈大,甚至有公司董事酬勞與員工平均年薪差距高達200倍,因此擬具修法。現行證交法第14條規定,上市櫃公司依規定編製年報時,須揭露「公司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等相關資訊,立法院會5日三讀通過增訂,企業編製年報時也須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曾銘宗說,他提案修法主張強化薪酬資訊透明化,揭露個別董監事之酬勞及員工薪資酬勞平均數、中位數,且董事薪酬與員工薪資差距應限於「一定倍數之內」。而立院財委會4月15日初審時,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就以台積電舉例,要大家看看「台股護國神山」的台積電獨董薪酬多少,投資人依舊願意買台積電股票。顧立雄說,不同產業景氣循環、市場競爭強度都不同,很難有客觀一致性標準,且國際上沒有這種「董監酬勞倍數」規定,若台灣訂此規定恐違背IFRS一致性。因實務上有困難,初審決議「董監酬勞倍數」不予採納。

顧立雄提到,若員工平均薪資低於50萬元、前三年曾出現年度虧損,且公司治理不佳的上市櫃公司,已要求揭露個別董監和經理人薪酬,也要揭露員工平均薪資、非主管「全時員工」平均薪酬,及今年要揭露「薪酬中位數」,只是揭露在財報或公開資訊觀測站等不同地方。他承諾,金管會將漸進式推動「個別董監及經理人薪酬揭露」。


浩富解析:

立法院本次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未來上市櫃公司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新增要求揭露「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資訊,有助提升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與董監事酬勞更透明化,促使上市櫃公司訂定合理薪資,員工得以共享公司利潤成果,落實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期能解決嚴重低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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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工商時報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