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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刑法肇事定義不清 修法185之4改為交通事故

引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刑法185之4條做成釋字777號解釋,宣示肇事逃逸罪的「肇事」定義不清違憲、立即失效,法務部因應釋憲進行修法,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且法定刑除舊法的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並就情節輕微者,增列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草案20日預告14天蒐集各方意見。

刑法185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2013年修法後,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如果是累犯,就算情節輕微法官減刑後仍須入獄,不得易科罰金。有多名法官及當事人對該法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在2019年5月31日做成釋字777號解釋認為,發生車禍不論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一律用「 肇事」來涵蓋,這樣的法律條文不是民眾所能理解或預見,由於肇事的文義違反法律明確性,是違憲且立即失效,未來只能用故意或過失有無來判定其責任。

法務部因應大法官解釋進行修法,認為了讓交通事故的傷者能獲即時救護,避免其他死傷擴大,所以,即使駕駛人與交通事故的死傷沒有故意或過失,駕駛人還是不能離開,否則就是修正草案中「逃逸」的處罰範圍。

此外,如果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沒有急需就醫必要、沒有自救力,且駕駛人在逃逸後一定密切時間內,返回現場實施救護或進行其他必要措施,抑或駕駛人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為實施救護或進行其他必要措施,應另訂較輕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原則,所以增列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浩富解讀:

本案涉及刑法肇事逃逸罪要件的修正草案。

刑法肇事逃逸罪的多年來爭議不斷,日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就肇事定義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而認定立即失效。目前法務部針對此點進行修法,預計將「肇事」一詞,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將此要件排除於主觀要件認定範圍之外,也就是說日後若修法通過,肇事逃逸罪不管行為人針對已發生的交通事故有無過失,都會該當「發生交通事故」要件,以實現避免死傷擴大、使傷者能獲及時救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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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中時新聞網 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