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王姓女子經營酒店虧損欠下大筆債務,22年前未經胞姊同意,假冒胞姊名義偽造本票,先後向張姓房東借款447萬元後逃逸,被控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法院審理期間逃亡被通緝,王女去年被查獲,其中詐欺罪已超過12年6個月追訴權時效;至於有價證券追訴權長達25年,仍在追訴時效範圍內,台中地院依違反有價證券罪將王女判刑4年,沒收犯罪所得439萬元。
合議庭審酌,王女(57歲)犯後坦承犯行,但在偵查及審理期間,數度逃亡而遭通緝,浪費司法資源,且迄未與被害人張姓房東和解,遂依違反有價證罪判刑,以示懲儆。
判決書指出,王女於1999年1月26日,向張姓房東承租位於中市北屯區文心路房屋後,因她於1995年間經營酒店發生虧損而積欠大筆債務,為求還款,未經胞姊的授權或同意,於本票的票載發票日,在租屋處內,連續偽簽胞姊署名,並在本票上按捺指印。
王女冒用胞姊名義偽造本票後,前往張姓房東位於中市西屯區長安路住處,向張佯稱要投資二手貨、第四台生意,惟資金不足,從1999年3月至6月間,先後向張借款15次,共借款447萬元。
15張本票到期後,張姓房東持票請求王女付款,惟王女均請求更改本票到期日,另交付其他支票予張作為擔保,惟張持這些支票經提示兌現均遭退票,張姓房東始查覺有異,但王女已不知去向。
經張控告王女涉嫌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其中詐欺取財部分已超過12年6個月追訴權時效;而有價證券追訴權長達25年,仍在追訴時效範圍內,台中地院以王女犯罪所得金額為新台幣447萬,已返還8萬,尚有439萬未還,因此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將她判刑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439萬。
本案涉及刑法追訴權時效相關問題:
讀者應該時常會看到法律追訴權這個名詞,追訴權規定於刑法第80條,其中規定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10年、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20年。
新聞中的詐欺取財罪部分,最重本刑為5年,原則上應適用20年追訴期時效,但本案發生時,當時的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再加上被告逃亡通緝而停止計算時效的2年6個月,才會有新聞上所說的12年6個月情形;偽造有價證券追訴期同樣僅20年,新聞中的25年亦應是將通緝而停止計算的期間加計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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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