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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生活法律/交通罰單若符緊急避難 可撤銷

引文:

收到罰單,可別傻傻繳錢,如有正當理由,符合「緊急避難」等原則,或許有望撤銷罰單。之前就有因父親生病而超速、閃避來車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挨罰,後來成功撤銷罰單;但理由也別太扯,有車主開車時速飆到137公里,理由是貓咪生重病,請求撤單被法官打槍。

律師黃瑋如表示,違反行政罰法的行為,如果是基於特定「阻卻違法事由」,實務上是可能減輕或免除處罰,而「緊急避難」就是「阻卻違法事由」的其中一項。

新北一名男子數年前開車行經宜蘭新澳隧道,超速61公里被開單。他提告主張父親患有「黃昏症候群」,進入隧道後因光線變化病發,情緒躁動不安還攻擊人,只好加速駛離隧道,最後獲判免罰。北市有駕駛人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開單,他主張巷口突然有車駛出,為避免碰撞緊急閃避才沒打,也獲撤單。

行政罰法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黃瑋如表示,民眾所主張的緊急避難,是否符合「緊急危難」及「不得已」要件,因個案情況不同,法官審酌結果也會不同。

新北有名男子去年9月開車在北市建國高架飆到137公里,理由是家裡貓咪生重病,希望法官網開一面,但法官認為救貓還有其他更安全的方法,最後判他敗訴。黃瑋如指出,從救貓個案,法官認為寵物的生命「顯然優越」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不符合比例原則。


遭惡意移車 有證據免罰

收到交通罰單想要撤銷,除主張「緊急避難」外,行政罰法中對撤銷行政罰還有其他多條規定,其中最常遇到的就是機車被他人移動造成違規被罰。律師指出,「有責任始有處罰」,若機車違規停車挨罰,原因不是車主本身造成,就可免罰。

謝姓女子2018年和朋友到彰化旅行,出發前將機車停在停車格,後因機車被不明人士移至人行道而挨罰。因她習慣將車停好之後隨手拍照,方便日後找車,加上出遊照片有時間數據,證明她不可能在停好車之後又移車,最後獲判撤銷處分。

律師指出,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簡言之,就是「有責任始有處罰」,以謝女的例子而言,機車違規的情形是別人造成,自然無法將責任歸咎在謝女身上,所以免罰。

雖然未滿14歲的行為不罰,律師說,但並不代表沒人會受罰,這種情況,會被處罰的通常是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另外,行為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也可免於處罰,不過,若造成此情況是自身因素,例如飲酒或吸毒,當然就無法免責。


浩富解讀:

本案要討論的是交通事件的裁罰基準與阻卻違法問題:

交通事件的裁罰屬於行政罰的一種,我國行政罰在設計上與刑法有相似之處,首先依照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者不罰,係採取與刑法相同的故意過失處罰原則設計,因此原則上交通事件並沒有無過失責任的設計。

行政罰法同時也有類似於刑法的緊急避難原則(第13條),在符合要件的情形下可以主張阻卻違法不受處罰(要考慮迴避以及比例原則),至於何種情形符合緊急避難仍需具體個案判斷

若有任何行政法律相關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