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國大陸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簡稱《條例》)開始施行。同日,中國首家個人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掛牌成立。在市場人士看來,「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特別是創業失敗者有機會重新出發,深圳的市場退出機制也由此更加健全,營商環境進一步提升。
根據《條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就債務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就債權人而言,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有人擔心,深圳會不會成為「老賴」的天堂。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劉曙光在去年舉行的法規解讀會上表示,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這是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為了避免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條例》設計了一系列制度,比如只要任何時候發現存在惡意逃避債務,都可以要求撤銷之前法院的債務豁免裁定,也就是「終身追責制」,這是最嚴的惡意逃避債務追責制。除了豁免財產之外的,全部要拿出來還債。3年之內不准高消費,不能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管等職務;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請等額信用額度時,應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其實,去年的《徵求意見稿》說明中也提到,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由於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
如個人負債無法償還,債務人可能一生都身陷償債的陰影下難以翻身,但對於企業營業者,經常以個人資產為企業負債做擔保的高風險人群,一旦企業負債牽連至個人,導致個人資不抵債的情形,個人破產制度可能給他們重新創業的機會,從而最終鼓勵社會的創新。
如有相關法律問題,請諮詢浩富中國部門。
原新聞出處:【證券時報網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