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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雙北警局長出席餐會遇蟑螂之亂 向餐廳潑蟑的4人遭起訴

引文:

台北市大安區臥龍義警中隊舉辦餐會遭潑蟑螂,引起全國關注。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今依公然聚眾施脅迫、恐嚇危害安全、強制罪嫌起訴吳安永、蔡宗諭、許柏樟、曹邦昱等4人。曹的女友游姓未成年少女則移送士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

吳安永收押中,於今日上午移審。據了解,未提解人犯,以視訊進行審理。檢方認為,4人的行為已使鉅星匯國際宴會廳內顧客及工作人員觀之心生畏怖,並妨害吳姓老闆經營該餐廳與顧客進食的自由與權利。

今年5月3日,臥龍義警中隊餐敘,出席者有新北市警局長黃宗仁、台北市警局長陳嘉昌、立委蔣萬安等人。潑蟑事件引起警界高層嚴重關切。事後,抓到4名成年人及1名未成年少女。警方將4名成年人移送偵辦,複訊後聲押,法院裁准收押主嫌吳姓男子。

檢方調查,由於吳姓餐廳老闆積欠詹姓友人債務,於是開立13張共1550萬元本票給詹作擔保,而詹將債權轉讓給江姓、廖姓、蔡姓債權人,蔡再找上吳安永向吳姓老闆催討1550萬元,並許諾以討回的金錢三成報酬。

吳安永找上友人蔡宗諭、許柏樟共同商討催討一事再朋分報酬。5月3日下午,眾人先去板橋買活體蟑螂,晚上7時24分,20歲許柏樟、20歲曹邦昱騎機車到新生北路鉅星匯國際宴會廳,持一袋裝滿櫻桃紅蟑螂的塑膠袋往大廳走廊及櫃檯丟擲。

隨後共乘機車逃逸;26歲吳安永、17歲游姓少女現場拍照,拍完搭上21歲蔡宗諭休旅車離開。檢方認為,吳男等4人所為涉犯刑法公然聚眾施脅迫、恐嚇危害安全、強制罪,請從一重依公然聚眾施脅迫處斷,且與未成年人共同犯案,請依法加重其刑。


浩富解讀:

新聞討論的是近期頗受社會矚目的潑蟑螂案件:

新聞中提到的公然聚眾施脅迫罪,指的是刑法第150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本案的關鍵在於潑蟑螂行為到底算不算是一種「強暴」或「脅迫」?實務見解認為,本罪之成立,客觀上係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進而實行強暴或脅迫(例如:鬥毆、毀損或恐嚇等行為),不論是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且行為人主觀上就此有所認識而仍為本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即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刑法第150條立法理由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16號刑事判決參照)。

其實刑法上的強暴脅迫依照不同的罪名會有不同的定義,例如強盜罪就要求強暴脅迫行為要達到「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才會構成,至於公然聚眾實施脅迫罪則沒有這樣的要求,因此如果認定潑蟑螂行為足以造成公眾或他人的危害、恐懼不安就可能構成

若有任何刑事法律相關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