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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法律系學生扮假律師 四處受委任訴訟品質不佳遭揭穿

引文:

高雄劉姓男子就讀某私立大學法律系,但不具律師資格卻私下偷接案,數度對外謊稱自己是執業律師,可代處理刑、民事官司,並接受桃園邵姓男子委任收取13萬元費用,因訴訟品質不佳才遭戳破,檢方發現他曾假冒律師被判刑,這次再以同樣手法行騙,偵結從重依詐欺罪嫌起訴。

檢調查,劉男(31歲)2017年仍在某私立大學就讀法律系期間,經朋友介紹1名邵姓男子涉及過失致死案件,需要律師處理相關訴訟事宜,但他明明沒有律師資格,卻在同年7月29日向邵謊稱自己是執業律師,可以代為處理相關程序。

邵信以為真,答應用9萬元委任劉處理刑事案件,由劉代寫答辯狀向檢方遞狀;隔年8月因邵接獲桃園市警察局開立的違反道交條例通知單,他再詢問劉男該如何處理,劉再佯稱可以代向監理單位申覆,並要求3萬元費用。

直到2017年底,邵男因認官司打的不順利,懷疑劉男有異狀,一查才發現他根本不具律師資格,這才驚覺上當受騙;檢方訊時,劉坦承未具律師資格卻替邵寫答辯狀,前後收受13萬元費用,邵男則指證歷歷,也提出雙方對話、匯款紀錄佐證。

而根據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劉確實沒有合法登記,且他2017年間也利用類似手法,在網路上向黃姓女子、蔡姓男子攀談,同樣謊稱自己是律師可代為處理刑、民事案件,向2人詐得數萬元,各被依詐欺罪判刑5月、8月。

檢方認為,劉男非律師,代被害人撰寫刑事答辯狀等,詐得13萬元,同時涉犯詐欺取財、律師法等罪嫌,因2罪想像競合,偵結從重依詐欺罪嫌起訴他。


浩富解析:

新聞中的假冒律師行為涉及我國刑法詐欺罪

依照我國刑法第185-3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二項)」。此即刑法普通詐欺罪。

基本上要構成詐欺罪要符合三個要件:

  1. 行為人施用詐術
  2. 被害人因詐術而陷於錯誤
  3. 造成陷於錯誤的被害人財產上損害

三個要件的因果是連貫的,在學說上又稱為「貫穿的因果關係」,本案中的假冒律師行為即是標準的詐欺罪。

若有任何刑事法律相關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