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e0df0dd7e11b915ebedb73d4028ea24

【台灣法律】不掃簡訊實聯制還嗆「我弘仁會」男遭起訴公然侮辱

引文:

北市一名林姓男子今年6月間去超商時,因未掃QR-Code實聯制與店員起衝突,嗆聲:「我弘仁會的」並大罵髒話三字經。台北地檢署認為店員沒心生畏懼,不構成恐嚇罪,日前僅依公然侮辱罪起訴林男,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調查,今年6月14日下午1時許,林姓男子到北市信義區某超商購物結帳時,因未遵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QR-Code實聯制簡訊規定,與店員發生爭執。

店員表示要報警處理,林男便嗆聲:「我弘仁會的,你屁什麼啦,給我小心一點」,接著說:「你要報警喔,報你媽XX毛啦,X你X」。事後,該名店員報警提告林男涉嫌妨害名譽及恐嚇罪。

檢方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林男有嗆聲:「我弘仁會的」,但隨即改稱:「我騙你的啦」,未聽到林男恫稱「你小心一點」。檢方認為,店員對於林男出言恐嚇「你小心一點」過程,前後說法不一。

再者,監視器畫面中店員對林男對話過程神情不見懼色,僅反覆對林說:「然後咧!」因此難認店員有心生畏懼情事,林男涉恐嚇罪嫌不足,僅起訴林男涉公然侮辱罪,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浩富解析: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但要構成本罪,實務上認為還需要一個「受恐嚇人有心生畏懼」的要件,認為法條中「足生危害於安全」,是指受恐嚇者之安全,受恐嚇者既不生畏懼之心,則其安全未受危害。因此像新聞中的店員即是因為其表現並無心生畏懼的情形,而不構成本罪。

若有任何刑事法律相關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09/22 | 賴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