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罹患癌症,妻子提領大額共同存款。近日,孫先生以妻子陳女士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婚內共同財產。
2010年,孫先生結識了同樣離異的陳女士,交往一段時間後,二人登記結婚。婚後他們各自在外打工,十多年來二人聚少離多。2021年6月,孫先生被確診為癌症,需要接受化療等治療。得知情況的陳女士急忙趕回紹興市上虞區,照顧患病的丈夫,前前後後忙了3個月,孫先生治病也花去了11萬元。
「醫院來催繳費,而她卻告訴我家裡沒錢了,可是,我之前給了她不少!」令孫先生感到氣憤的是,在自己生病前後,妻子陳女士竟然私自從銀行提取共同財產21.5萬元,稱用於旅遊、還款和生活開銷。
為了要回自己的「救命錢」,在沒有提起離婚訴訟的前提下,孫先生以妻子陳女士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上虞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婚內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女士作為孫先生的配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但其卻在孫先生患重大疾病後,短時間內取現大額銀行存款,且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款項支出的合理用途,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嫌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的規定,夫妻間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若一方罹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綜合考慮陳女士銀行款項支取的數額、陳女士為孫先生支付部分醫療費及日常支出,法院一審判決同意分割夫妻雙方婚內共同財產,陳女士支付孫先生8萬元。
《民法典》出臺之前,欲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需以離婚為前提。此項規定在《民法典》出臺之後被突破,根據該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的規定,有如下兩種情況可以在不以離婚為前提的條件下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第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當然為了尊重婚姻關係的實質意義,除上述兩種情形外,並不是隨意可以分割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有大陸相關婚姻繼承糾紛,浩富中國律師團隊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原新聞出處:【瀟湘晨報 2022/03/25】